济南元首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监督管理制度
2021-12-24 16:55:54

济南元首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投融资管理,确保投融资活动规范、有序、高效运行,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依据济南市国资委印发的《济南市市属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投资、融资行为,各子公司依据本办法和自身业务特点制定本公司投融资办法或投融资工作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等,包括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调整搬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资金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以及债券类融资等。

第二章 投融资管理部门及其相关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投融资管理部,其相关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投资策划。

  (二)负责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完成投资项目。

  (四)做好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前期调研、方案、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审核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

  (五)负责开拓投资渠道、投资模式。

  (六)负责投资洽谈业务。

  (七)负责根据需融资项目,做好融资策划,拟定融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融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运作方案和融资洽谈等,并及时办理各类融资手续。

  (八)负责开拓融资渠道、融资模式。

  (九)负责配合金融机构开展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核查工作,配合银行对项目贷款资金的监督检查。

  (十)负责起草或审核相关意向书、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融资活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集团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济南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章程、功能定位及发展战略规划;

  (四)符合企业改革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经营性现金流水平、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六)坚持审慎原则,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充分预估投资风险,做好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后评价,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集团的融资决策,应当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的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第八条 集团的投融资活动决策履行专业分类审核和分级决策管理原则。按照投融资活动涉及的专业分类由集团各专业部门、各专业子公司等分别论证审核,提出专业意见;在符合国资监管的前提下,实行集团、各子公司分级决策程序,分级出具投融资活动的批复,分别承担各级决策的投融资活动主体责任。集团投融资活动决策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集团各级投融资决策机构对投融资活动做出的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九条 依据分级决策程序和决策文件出具的投融资活动的批复是公司各级进行投融资活动的唯一依据。根据投融资活动的实际情况,批复分为立项批复和实施批复,集团、各子公司、执行机构均应在批复范围内依法开展投融资活动,履行相关投融资程序。在未取得投融资活动的批复和未依法履行相关投融资程序的,不得开展投资建设、生产经营、招标采购和项目融资等工作。

  第十条 企业实施投资项目决策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加强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咨询机构评估,同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一条 集团各级投融资决策机构承担相应决策投融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应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融资目进行跟踪分析,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论证,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投资额变化超过50%或者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如出现影响投融资效果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依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或批准公司投融资计划、投资经营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和资金计划,且必须履行公司党委会前置程序。

  第十三条 投融资活动中的投融资责任主体为集团或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集团、各子公司或各项目执行机构应在公司批准的投融资方案和投融资预算范围内开展投融资活动,承担制订投融资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测算投融资活动的成本与收益,完成投融资目标的主要责任,并接受公司的监管与审计。

  第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需要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融资项目,由投资管理部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融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率,降低融资成本,总结投融资经验,为后续投融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融资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集团与各子公司、各项目执行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投融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融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集团、各子公司执行机构应强化投融资活动的前期风险评估,制订并落实风险控制方案,做好实施过程和投后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和奖惩。集团及各子公司对投融资事项全程记录,终身负责。对决策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对集体决策议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极其意见、结论等进行完整和详细记录,长期存档备查。违反本制定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融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定的意见》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投融资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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